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专利法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其一便会使专利制度形同虚设。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对恰当地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2、中心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中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更贴近第三类,在模糊的权利要界限和严格字面化解释权利要求之间取得平衡,对专利权人予以公平的保护,同时也使权利要求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通告公众。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以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特征如在权利要求中叙述不清的,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必要时,可以依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去修改。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或者说,专利权的效力也不同。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到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对产品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他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也属于侵权。实用新型都属于产品专利。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为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 ;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 ;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书应当是专利局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或者是经专利权无效审查阶段进行修改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和具体化,其包含的是附加技术特征,所以它的范围比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要窄。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是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依据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作为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它们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处于从属的地位。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体现的技术特征,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一般不能划人保护范围之内。所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做出解释。如果原告以多个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的,应当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并做出解释。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注意的是,不能认为既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记载的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那么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只需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采用了特征部分的技术即可。在专利侵权判断中,依据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论是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还是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都对专利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部分撰写方式,主要是为了便于专利局审查员和公众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便于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