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后的各种救济程序总结对比 哪一种更适合你?
导读
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人自然享有和其他类型民事权利主体一样的权利,即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救济获得损害赔偿。对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排他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准确清楚地知道各种救济程序,以及各种救济程序之间的区别。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启动的行政救济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种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当事人针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当该行为(例如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存在合法性或适当性的问题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错误。
二、什么是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专利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当然都希望获得授权,但并非所有专利申请最后都能通过审批成为专利权,有一些专利申请经过审查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做出驳回决定。为了更充分有效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专利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复审申诉的救济途径。
三、什么是无效宣告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一种纠错机制,可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错误的授权决定,从而维护专利权授权的公正性、合法性。
四、什么是行政诉讼
所说的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启动的司法救济程序。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提供了一些争议解决的机制,但若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五、各种救济程序总结对比
六、法条链接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 2条、第5条、第9条、第 17条、第 19条、第22条、第23条、第28条、第31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第 2条、第 4条、第5条、第 7条、第 9条、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第15-18条、第21-28条、第34条
2、复审:
《专利法》:第 4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64款
3、无效宣告:
《专利法》:第 45-46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72款
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5条、第44条、第46条、第49条、第51条、第67条、第69条、第70-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