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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西甲赛事节目构成侵权 一审被判赔偿100万元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拥有众多知名球星的西班牙足球甲级年赛(下称西甲联赛)本赛季延迟到上个周末才告落幕,而短短不到一个月后,下赛季西甲联赛又将接踵而至。作为欧洲及世界最高水平的职业足球联赛之一,每年的西甲联赛吸引了无数足球爱好者的目光。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因体育赛事节目直播、转播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聚力公司)诉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感易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涉案西甲联赛节目构成类电作品,判决深圳新感易搜公司赔偿上海聚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直播赛事节目,引发纠纷

原告上海聚力公司诉称,其经相关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2015/16、2016/17赛季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的独占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媒体向公众传播、同步直播、转播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深圳新感易搜公司在其运营的“云图TV”IPAD客户端上提供2016/17赛季西甲联赛第二轮皇家贝蒂斯VS拉科鲁尼亚、第三轮皇家社会VS西班牙人,网页端上提供2015/16赛季西甲第36轮毕尔巴鄂竞技VS塞尔塔(下称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对此,被告深圳新感易搜公司表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属于广东广播电视台体育频道的电视节目,相应的著作权应属于广东卫视,原告并无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被告通过网页端和IPAD客户端提供服务,应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涉案应用程序只是提供了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网络播放的通道,不属于内容提供者,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的索赔金额亦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构成类电作品,应予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三大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二是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三是若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类电影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针对被告抗辩“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适用避风港原则”,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球迷心中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被告对其网页端和IPAD客户端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进行了选择、编辑、推荐,从作品播放中获得经济利益。即使作为提供体育赛事直播聚合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外,基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云图TV”IPAD客户端及网页端实时直播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行为既不属于广播权规制的行为,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而是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同一行为不能进行法律上的重复评价,在已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对涉案行为不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评价。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指出,该案中,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难以直接证实,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知名度高、被告的广告盈利情况、被告开设“弹幕”“回看”等功能、原告为采购涉案足球赛事每个季度花费5000万欧元等因素,酌情确定100万元的赔偿数额。

加大赔偿力度,体现惩罚性

法院同时指出,体育产业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处于快速发展中,于此相应,如足球、篮球、网球、棒球等高级别体育赛事的制作费用及授权转播费用亦水涨船高,相关赛事直播节目的权利人为此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相较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再传播过程中的权利,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盗播是对权利人影响最大的侵权方式。它直接分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权利人的相关受众,减少了权利人在直播过程中本应获得的广告费等收益。因此,加大对侵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赔偿力度、建立与体育赛事节目市场价值相应的赔偿机制势在必行。否则,权利人对侵害体育赛事节目直播行为的维权容易陷入“打地鼠”式的循环往复。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或酌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体现填平原告损失的补偿性,亦应具有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惩罚性,以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功能。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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