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发明专利申请该何去何处?
近年来,AI的普及速度越来越快,技术的更迭不断冲击着各行各业,我们一直不屑的低效率,高重复的工作正在不断被取代。而知识产权行业也面对了这样一个问题。
2018年,一位美国的智能研究者斯蒂芬·泰勒向美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提交了两份专利申请,直指这两个产品是由他自己研发的人工智能DABUS独立设计发明的。这两份专利一个是方便机械臂抓握的可变形饮料杯,另一个是应急灯。而美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分别拒绝了这两项AI发明的专利申请。拒绝理由都是在现行法律实行之下,只有人类这个主体才能申请并持有专利。
4月27日,美国专利局出台一项规定:今后任何由人工智能独立设计发明的产品,因AI无法作为自然人,所以无权申请或持有专利。而AI发明产品专利的最终所有归属,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美国政府出台的规定并不能阻止科研者为AI争取专利权的恒心。斯蒂芬·泰勒不仅依然坚持要尊重DABUS,也认为各国DABUS人格权的认定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法律规定未来有修改的前景,所以启动了一些程序,占住申请时机、延缓实体审查进程。同时为了让DABUS能够合法申请并持有专利,专门成立了“Artifitial Inventor”组织。广罗支持AI“人权”的科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发文宣传;还集合了欧美最优秀的专利律师,百折不挠地和政府专利部门辩论过招。
面对AI申请专利这一事件,我们不禁要考虑多一些。假如通过A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即就承认机器与人具有一定的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一直以来人类的独特性和个体价值将被冲撞,社会的伦理思想也将被打破;而如果把AI的发明专利移交给AI创造研发者,那么这将与专利发明的法律定义相违背。所以对于AI发明到底是属于AI本身还是属于其创造研发者,以及现行的专利发明的法律定义能否满足现如今社会和科技发展,同时如何保护AI的发明设计都将是现如今要考虑的问题。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就“AI专利权”开始了调查研究,并计划今年召开一次研讨会,希望能对现行专利法和AI专利之间的冲突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