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专利

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专利权有交叉 一个产品可能侵犯多人的专利权?

作为一个简单的例子,关于桌子的发明创造,考虑以下两个权利要求:

1.一种桌子,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或多个桌腿。(专利权人甲)

2.一种桌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四个桌腿。(专利权人乙)

之前讲过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我们再深入一点,考虑这两个权利要求之间的权利交叉问题。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权利要求2,因此前者覆盖了权利要求2。假如权利要求1作为包含桌腿的专利申请已经被授权,权利要求2的提出晚于权利要求1,并且权利要求2的申请人乙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专利权人甲,乙指出四个桌腿的桌子之前没有出现过,因此具备新颖性,并且四个桌腿相比于其他任何桌腿都具有支撑效果好的优点,具备创造性。审查员经过检索,发现确实没有四个桌腿的先例,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四个桌腿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授权。

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专利权人甲和乙,两者分别具有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对应的专利权,并且两个专利权都有效。

首先,乙想实施自己的四个桌腿的专利来生产,却发现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自己一旦实施,则侵犯了甲的专利权,因此必须得到甲的专利许可才能合法生产。

接着,甲也不能高枕无忧。虽然甲所持有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更大,但甲发现,乙提出四个桌腿的桌子的技术方案后,很受市场认可,消费者都喜欢使用四个桌腿,既平稳又漂亮,对一个、两个、三个、五个的桌腿很排斥,桌子市场很可能被作为后发者的乙占领。因此,为了维持市场份额,作为桌子生产商的甲也需要生产四个桌腿的桌子来与乙竞争。但是,生产四个桌腿的桌子必然会侵犯乙的专利权。

这就产生了专利权的重叠问题。这个例子虽然简单,但在很多技术领域却是很常见的,即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扩大和申请人对专利权的重视,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专利权有交叉,一个产品可能侵犯多人的专利权。这和房产那样的实物产权就有区别了,一个房子要么属于甲,要么属于乙,要么共同所有,不可能既属于甲又属于乙,但专利权就不是这样,一个技术方案可能既对甲侵权,又对乙侵权。

作为一种常见的办法,甲和乙可以进行交叉许可,即甲和乙进行接触并谈判,基于目前的市场地位、资金实力、专利权拥有量等进行讨价还价,承诺四个桌腿的桌子两者都可生产,但不允许第三人生产。由于甲所持有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更大,价值也更大,甲提议乙需要付给自己少量的许可费,乙则可能指出甲的权利要求1提出时间早,将要过期,对许可费进行压价。最终,两者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双方都接收的条件,交叉许可完成。

这样的情形在大公司间并不鲜见。例如谷歌与腾讯、华为与爱立信等。在交叉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实质上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战略资源,是谈判的重要筹码。假如没有相应的专利储备,那么只能乖乖地向别人支付巨额的专利授权费用了,否则会被起诉,例如高通诉魅族就是血淋淋的案例。专利权的价值,可见一斑。

另外一种情况,考虑市场中的生产者丙,他没有任何专利储备,但钱多厂子大,也想生产四个桌腿的桌子,这时他不仅需要向甲支付专利授权费,也需要向乙支付,需要两头交钱,这时所花费的费用就高多了。很多人问某个技术属于哪个公司,其实答案很明确,一项市场竞争激烈的技术所属的专利权人,往往是分属于不同的竞争对手或上下游企业,想进入这个市场的新的厂商,需要面对已有厂商的巨大的专利壁垒。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桌子生产市场,甲和乙发现维权成本越来越高,需要不停找竞争对手打官司。于是,甲和乙将自己拥有的桌子相关专利打包,组成专利池,并一致对外收取专利授权费用,收到的费用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就不需要针对每件专利分头谈判和收纳了,躺着挣钱,省时省力。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储备,对企业的市场地位有重要影响,一定要予以重视。同时,作为专利布局的重点,一定要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公开和维权动作,做到知己知彼,谋定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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