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在建立专利制度初期,专利文件中只有说明书,没有权利要求书,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发现这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任何技术都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说明书中的内容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对发明创造作出详细、全面的介绍说明,其中既包括对所涉及的背景技术的描述,也包括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的描述,也包括对发明创造原理的说明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还介绍,内容往往很多,对于法官而言很难归纳出到底什么是专利权人的新贡献,因此设计了权利要求书这一特殊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都确定了一个保护范围,该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某一技术方案除了全部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外,还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反之,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尤其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由于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本身很难用文字准确描述,比较适合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只有在必要时,才要求提供简要说明,用以补充说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