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方威视诉瑞示电子专利侵权判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与清华大学起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示电子)侵犯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瑞示电子制造、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清华大学及同方威视公司的专利权,判令瑞示电子赔偿清华大学及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1997年成立的同方威视,是以辐射成像为核心,以提供高科技安检产品为主要特征的安检解决方案和服务供应商,是一家源于清华大学的高科技企业,其核心产品包括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行李安全检查系统、人体安全检查系统、爆炸物和毒品检测等系列安检产品。瑞示电子成立于2014年,是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安全检查、检测设备等。
此次让同方威视等与瑞示电子对簿公堂的是一件名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304704.8)。据业内人士介绍,该专利是一件集装箱及车辆检查系统领域的专利,该专利对应的产品属于一种技术门槛较高的大型高价值设备。
2017年1月20日,同方威视等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瑞示电子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双视角扫描装置”,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包含该臂架结构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万元。随后,在同方威视的申请下,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组织对瑞示电子厂房内产品型号为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进行了现场勘验。
对于同方威视等的指控,瑞示电子答辩称,首先,清华大学不具有主体诉讼资格;同时,被诉产品只是进行实验研发的样机而非成品,并未从事制造、销售等相关行为;另外,其产品没有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未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2017年8月10日,郑州中院对该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清华大学是本案共同原告的适格主体,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瑞示电子涉案产品落入了同方威视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令瑞示电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对此,瑞示电子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驳回了瑞示电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有专家认为,在对这类应用于特定场合下的大型高价值设备进行维权时,权利人应擅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等,尽早固定证据;同时,还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工程师、技术专家与外部律师各自在技术、法律上的优势。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维野表示,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类研发应用于特定场合下的大型高价值设备的企业要持续加大创新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给予企业发展源动力,同时,还能避免侵权风险,更好地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