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专利

专利检索是申请专利时必须要做的吗?

专利检索是目前使用十分广泛的一种了解和收集专利信息的方法。一个企业,在开发新产品前,也要对相关产业领域进行检索和调研,以使开发出的产品不仅具有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和市场销路,而且能够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之前,也希望通过查新检索来获得最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以使专利申请不与他人在先公开的专利相冲突或相重复,并使专利申请能顺利通过审查而授权且能保持其权利的稳定性。总而言之,专利检索尤其是对专利文献的检索已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1.专利检索是各个单位开发研究新产品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

任何单位在开发研究之前一定要对本领域的技术现状和设计现状进行了解,其目的有三:其一可以借鉴其他单位的研究成果,从而避免本单位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其二了解本行业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从而确定己方的研发方向;其三防止己方开发的产品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从而避免陷入专利侵权的尴尬境地。专利文献反映了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并告知哪些发明创造正处于专利保护的状态,因此任何一个单位在开发新产品之前一定要事先进行专利检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己方新产品的开发顺利进行,并不会在投入生产之后遭遇侵权纠纷那样进退两难的被动局面。

2.专利检索是专利申请前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

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条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必须相对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与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有明显区别,而用于上述判断的绝大部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包括抵触申请)都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发现以便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权实质条件。专利申请前的专利检索可以提供三方面的信息:其一,该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实质授权条件,即其有无提出专利申请的价值;其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如何相对于现有技术撰写权利要求书,从而为本专利申请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和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正确的划界;其三,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将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写入说明书的第二 部分“背景技术"中。

3.专利检索是否充分将会影响专利审批的结果和审批速度以及授权后专利的稳定性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针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其目的在于找出与要求保护的申请主题密切相关或相关的现有技术,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确定这些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专利申请前的专利检索不充分,则发明专利申请进人实质审查后审查员所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就有可能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最后导致该专利申请被驳回;相反,在专利申请前进行的专利检索越充分,则根据所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尤其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而撰写成的权利要求书就越有可能符合《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加大了该专利申请授权的可能性,至少减少了该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需要修改的内容,加快了专利申请授权的速度。因此,专利检索是否充分,不仅关系到被授予发明专利的质量,更关系到委托人所申请专利能否被授权和授权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专利申请前的充分检索更为重要。 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明确要求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初步审査阶段加强对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不具有新颖性的审查,加强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明显不属于现有设计的审查,强化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非正常申请和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审查,但是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阶段仍然未通过检索来审査该申请是否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阶段仍然未通过检索来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 《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有明显区别的规定,这类问题留到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解决。但是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不允许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对实用新型专利来说,虽然在面临请求人提出的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但其修改条件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条件更为苛刻,因此专利申请前的检索不充分必将影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的稳定性。同样,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也可能在实质审查期间出现漏检,从而专利申请前的检索不充分也有可能影响其授权后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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