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专利对申请人的要求都有哪些 分别是什么?
无效专利对申请人有哪些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是,无效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申请范围有更详细的规定。专利权人申请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只能是部分无效,不可以申请全部无效。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节的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除去上述几种情形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