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之是否可以申请已经撤回的专利作为优先权
是否可以申请已经撤回的专利作为优先权
只要没有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就可以可以申请优先权,无论在先申请是否已经撤回。
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优先权有着哪些规定呢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由上述规定可知,有如下条件的专利不可以申请优先权:
1.超过12月的期限
2.已经申请过优先权的
3.已经授权
4.分案申请
这里面并不包括主动撤回的专利,也不包括视为撤回的专利。
所以,如果是主动撤回,或者因违反流程规范导致试撤,如忘记缴费,的专利文件,还是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在先文件的,但是只能做一次优先权在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