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申请之对著作权具备的特殊性进行简单介绍
著作权具备哪些特殊性
著作权具备的特殊性:
1、权利自动取得
在三大类知识产权中,只有著作权是不需要经过国家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创作就可以取得的,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都需要经过国家专利局和国家商标局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授权。这也使得著作权更容易发生纷争,而发生了纷争又更难认定和处理。
2、独创难排雷同
“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属于一种“从无到有进行的创作”。更准确地说,“独创性”的“从无到有进行的创作”是仅仅针对创作者个人而言的,如果创作的内容在创作者个人以外的范围来说都是一种“从无到有进行的创作”的话,则可以用“原创性”来表示,即作者首创了这种表达。
取得著作权的“独创性”条件,因其难以排除雷同作品的相似表达,一直都是引发著作权纠纷的重要根源。因此,“独创难排雷同”也就成为了著作权的重要特征。
3、客体载体常分
在三大类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最多的,而且权力与载体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常常呈现出分离的状态。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才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有形财产的转移与无形权力的转移不是一回事。但受保护客体的转移,并不使该客体中所体现的版权随之转移。某部作品之所以成为受保护的客体,仅仅是因为有版权在其中产生。客体与权力分属不同人所有,在实践中就使主体与客体也分离了。
4、身份权利永恒
人身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由人格权与身份权共同构成。因此,身份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重要特征。作品是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它与作者的人格特征密切相连,具有鲜明的作者个人创作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