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专利申请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说明
1、什么时候申请专利较为合适?
在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得到证实或是能够预期时,就应及早提交申请。
企业或个人发明者应及早提出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要求专利权是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不是最先发明的人。
这般,如果别人先提交申请,则企业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专利权,那么前期做出的投入便会因此而功亏一篑。
2、申请者(个人)与发明者或设计人能否为不一样的人?
申请者(个人)与发明者或设计人能够为不一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要求专利法所称发明者或设计人,指的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者应该是个人,不可以是单位或是集体,比如“××科研组”这些。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该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实现发明创造的环节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运用提供方便的人或是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该被认为是发明者或是设计人。
3、不一样申请者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不一样申请者就一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各自提交申请,而这两份申请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要求,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
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强调该在后申请不符「专利法」第9条的要求。申请者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作撤回;经申请者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专利法」第9条的要求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一样申请者就一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各自提交申请,而且这两份申请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通知申请者自行协商确定申请者。申请者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作撤回;协商不成功,或是经申请者陈述意见或开展修改后仍不符「专利法」第9条的要求的,对两份申请均给予驳回。
4、申请了专利,都还没批准前,在包装设计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是否违法?将如何惩罚?
「专利法」第17条要求,专利权人有权利在其专利产品或是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必须强调的是,按照本条的要求,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授权之前,因为并未得到专利权,申请者不可将该申请号做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与此同时,我国「广告法」第12条要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是专利方法的,应该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获得专利权的,不可在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禁止应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55条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广告主依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是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一种技术成果只可以申请一种专利?
有一部分发明者认为一种技术成果1次只可以申请一种专利,即只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只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只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错的离谱!
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种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很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能够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从近两年来的审查状况看,实用新型专利一般7个月左右就可以授权,发明专利则需2年左右,因而,对某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者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这时别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有着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者若应用该产品,反倒产生了侵权。
6、先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有一些发明者获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由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难以避免地要公开化技术性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了新颖性而无法得到保护。因而不建议大家发布论文或成果鉴定后再申请专利。
7、授权后,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之外,任何单位或是个人没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应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是应用其专利方法及其应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没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8、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么样界定的?
在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是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是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创造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是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进行的职务创造发明,指的是: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创造发明;
(2)切实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是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创造发明。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含临时性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