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期间当事人不能申请提前结束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转让行为属于法律许可的行为,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转让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并且所有的程序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特殊情况,即商标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商标的时候出现急于使用商标或者暂时结束商标转让行为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转让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商标转让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商标局每天处理的商标转让案件数不胜数,但是办理这一业务的工作人员有限,商标局在审查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此时,如果商标转让当事人申请提前结束商标转让行为,就会导致商标局之前的审查工作付之一炬,不仅会影响商标局的工作进度,还会导致其他的受审商标收到影响。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本质上属于商标专有权的转让,因此商标局在审查程序中会格外的严格,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不存在申请提前结束的说法,只是在双方协商的状态下可以申请撤回申请,但是必须在商标局未核准注册之前申请。
对于商标受让人来说,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要想提前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就可以在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与商标转让人协商,让其开具《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保证在商标转让期间,能够合法使用正在转让商标,并且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这样一来,商标受让人就能提前获得商标的专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商标专有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只有等待核准通过才能获得最终意义的商标专有权。
鳢鱼专利:一般来说,《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的有效期为2年,完全可以满足商标受让人在商标转让期间的商标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