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需要满足的要求都有哪些?
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
一、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
(1)请求书中应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2)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专利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3)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4)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件的副本。
二、分案申请法定期限是多少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白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