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博览会、展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基于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观意愿进行的使用,并且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目的是发挥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至于媒体的负面宣传报道不是对该商标美誉度的累积,在客观上对该商标的表彰功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贬抑,更无法发挥商标识别的核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