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专利

处理专利侵权问题的方法有哪些 你知道吗?

如何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说明。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更高的专业性,因为它既牵涉到法律问题又牵涉到技术性问题。怎样妥善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专利保护中的一个难题。以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子,我们分析当中某些法律上疑难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案情是:A公司有着一项发明专利,专利产品为中空内墙隔板,在甲地有着代理商B公司和代理商C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终止了代理协议,但终止后,B公司依然生产制造同样的产品,而且授权D公司也生产制造这样的产品。这样的状况导致C公司的利益深受损害,要求A公司通过法律方式打击B、D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

诉讼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方式中的地位

依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的,引起纠纷的,有以下处理方式: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属于私力处理的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一般而言,协商处理的概率较小,因为侵权者的唯一目的源于凭着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以牟取相对较大的商业利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在满足条件受理后,专利管理部门确认专利侵权成立的,能够责令侵权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

但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在具体操作上存有某些问题:1、《专利法》并没有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确认是不是产生专利侵权时,完全取决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受理后乃至于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后,没法采用查封、扣押等对策。3、对侵权赔偿数额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开展调解,即便 达到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并没有强制力,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调解协议,也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会出现一定的局限。

因为司法处理方式有最终的裁决力,选择诉讼在很多状况下变成专利权人的选择。也恰好是根据司法处理方式的最终裁决力,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终止对案件的处理。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制开展思考,我们可以考虑到提高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权力。理应赋予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某些权力,如接受举报对专利侵权案件立案查处,开展调查取证,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下对侵权人的生产制造和销售场所实行查封,确认侵权成立后没收侵权产品并开展销毁等。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安排情况下,受到专利侵权困扰的企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从总体上讲,选择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侵权的反击的力度是要大一些。

美国商标注册的四大误区分别是哪四个?近年来美国商标注册的人群不断增大,然而很多人在注册美国商标的时候,总是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错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那么美国商标注册的四大误区分别是哪四个?

美国商标注册的四大误区之一:商标在先权利

甲公司于2016年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尚未投入使用;乙公司则于2017年在美国提出一个近似商标的申请,但是其商标在美国的使用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依照我们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则甲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但是在美国,则是乙公司取得在先的权利,因为美国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而且使用在先优先于申请在先。

美国商标注册的四大误区之二:商标的描述

中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描述详尽程度不高,因而国内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也只是简单每一类似群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该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只要其商品、服务已涉及全部类似群即可获得该类别的全面保护。但是在美国则不一样,需要详尽的商品、服务描述,而且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描述必须与实际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果像中国那样宽泛的描述,将会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

美国商标注册的四大误区之三:低估商标查询的重要性

在中国,近似商标的查询结果是比较直观的,有没有存在相同或近似相比一目了然,甚至有些企业不委托第三方代理自己就成功注册了某种商标。然而在美国,近似商标的查询结果就没有那么直观了,需要有专业人员(第三方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把关,才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美国商标注册的四大误区之四:基于国内注册提出申请

很多企业注册美国商标的时候,是基于国内注册而提出的,然而在申请中却经常错误的修改信息。以下是以国内申请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商标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②在美国提交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国内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③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商标或服务范围必须小于国内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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