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 商标撤三答辩应提供哪些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答辩应提供哪些商标使用证据
当我们注册一个商标时,理应将商标投入使用,发挥其价值。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按规定将进行商标撤三。商标撤三具体来看,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具体如下:
1.在申请注册时,以按需申请为原则。在业务范围涉及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如果在不具有使用可能性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后期可能就会面临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从而被撤销的情况。
2.在使用商标时,保存好相关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情况等。
3. 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可以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一)产品资料
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菜单、价目表、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商品/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二)交易文书、文件资料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三)广告、宣传资料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四)其他证据
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