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专利无效条件有哪些?无效宣告请求费为多少?
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五大注意要点
一件专利申请在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错误。因此,专利法特别规定了专利无效制度,以弥补审查中的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们根据多年代理专利无效案件的经验,就专利无效基本程序及其相关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1. 启动专利无效条件
启动无效时间:授权公告日
申请主体:任何人
申请材料: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费:1个月内缴纳
发明专利:3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提交材料地点:三种提交方式
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3号楼302室
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电子递交:提交专利局电子申请申报系统
【注意事项】
(1)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专利权人请求无效自己的专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全体专利权人
请求部分无效
必须是公开出版物证据(例如产品实物、设计日志等证据不予受理)
有的朋友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专利权人无效自己专利的情况,其实这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创造一个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不稳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无效程序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主动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使得专利权更加稳定。
作为代理人,可以提醒专利权人合理利用专利无效制度来增加专利权的稳定性。
2. 核查法律状态
对于要无效的专利,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核查:
是否已授权
是否发生转让
专利权是否已终止
【注意事项】
(1)全面掌握涉案专利基本信息。如果仅凭专利证书无法有效确定上述信息,因此申请人应当提前向专利局申请办理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上面会清楚地记载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权的转让信息等。
(2)利益冲突的审核。对于专利权的转让信息要加以重视,重点核查代理人所在的代理机构是否针对涉案专利提供过专利代理服务,例如专利申请、专利驳回复审、专利检索等,以免发生利益冲突。
3. 办理加急手续
当涉案专利处于侵权诉讼或行政调处程序时,申请人可以通过面交文件方式启动加急受理程序。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个工作日内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面交的文件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一式两份;
请求人委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并提交与费用单据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用于证明涉案专利处于侵权诉讼或行政调处程序中的证明文件;
办理无效加急案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是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填写的收件人或代理人的除外;
办理无效加急受理案件人员的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在递交专利无效申请材料之前,应当及时向专利局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人们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或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纠纷受理通知书。
(3)如果具体经办人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请求书中的收件人,应当由申请人向经办人出具办理加急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4. 确定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专利无效的13个理由,列表如下。
1、法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定义
2、法5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3、法9重复授权
4、法20.1向外国申请专利需保密审查
5、法22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6、法23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权利冲突
7、法25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法26.3说明书公开充分
9、法26.4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0、法27.2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求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11、法33修改超范围
12、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13、细则43.1分案申请超范围
【注意事项】
(1)详细了解案情,分析案件事实,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
涉案专利当前法律状态
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
专利审查的历史资料
涉案专利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情况
是否有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
是否需要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
(2)上述各项是专利权无效理由的穷尽性规定,凡其理由不属于上述各项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不予受理。在对已有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上述的无效理由是穷尽的,即请求人想要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必须找到确凿的证据,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所找的证据提出恰当的理由,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利用法律实现无效已有专利权的目的。
(3)无效理由的增加: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如果需要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这个时间节点应当牢牢把握,如果超过1个月的期限增加无效理由的,专利复审委一般不予考虑,不过有以下两种除外情形: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5. 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结合无效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据,具体的举证期限主要有以下四个时间节点: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合并修改的答复期内
口审辩论终结前
【注意事项】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仅限于以下两种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
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原件、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