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不等于专利发明人?
熟悉专利申请的小伙伴都知道,专利信息中不仅有申请人,还有发明人。
不过在申请流程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谁是专利申请人,谁是专利发明人~今天小印就给大家来普及下。
申请人、发明人定义: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提出发明或设计专利权利请求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专利发明人是对发明的实质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发明人呢?
当发明人或设计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其工作或使用本发明的资源(设备,资金)的发明,实用新型,设计,属于服务发明和设计时,申请人是企业,除了其他协议。
当发明人或设计者设计使用他或他自己的资源(设备,资金)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时,申请人属于个人,并且设计者将申请人的权利授予他人或其他企业,除了其他协议。
那么,作为申请人&发明人分别拥有什么权利呢?
小贴士
申请人的权利
专利授权后,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包括:
1.独占权。这意味着只有专利人才有权制造、使用和销售他的发明,并且专利有权享有专有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必须获得使用,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的许可,不得付款;
2.许可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而言,专利权人(称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合同,允许其他人(称为“被许可人”)在某些条件下使用专利发明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权利。
3.转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小贴士
发明人的权利
经过专利发明人的辛勤研究工作,他将依法享受一奖两酬。具体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员约定,也没有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量,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将在专利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奖金。发明专利奖金不低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不低于1000元。发明人授予的发明或者设计者的建议由其所属的单位采用,应由获得专利的单位授予奖励。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员约定,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专利权有效期为发明创造专利实施范围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营业利润不低于2%,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不低于0.2%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参考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授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从使用费中提取不少于10%,作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我们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既然专利权人拥有权利,那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专利申请人应在获得专利权后,需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逾期不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就会丧失,发明成果将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