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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广场”侵权“京东” 判赔京东人民币100万元

在无锡,“京东广场”是很多当地市民非常熟悉的一个商业综合体,也有不少市民将之与大名鼎鼎的电商台——“京东”联系在一起,以为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子项目。

那么,事实真就如此吗?当然不是!京东广场和京东集团没有任何关系,这也是京东广场最尴尬的地方。

2019年,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曾以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佳润投资公司(京东广场投资方)与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公司(京东广场运营方)告上法庭。

京东公司认为,京东广场在经营场所内外大量使用带有“京东”字样的标识,且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上亦有关于“京东广场”的具体介绍及大量文章,对上述广场进行推广并发布招商引资、商铺出租及推销广场内入驻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在第三方台“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手机APP上也有上述广场的相关信息,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和留言评论,侵犯了京东公司的商标权。

据了解,梁溪市监局曾于2019年7月5日向“京东广场”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相关标识。但事后,“京东广场”相关标识并未全部拆除,仍在以“京东广场”名义经营,运营的相关宣传媒体亦未删除有关侵权内容。

于是,京东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方辩称,己方对于“京东”的使用早于京东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在无锡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法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标识。同时,其在官网中使用含有“京东”字样的表述和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及其他第三方台的宣传资料及广告,是对自身著作权以及京东商业广场地名的合理使用,其使用方式均与京东公司的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并且,被告方还认为,自己使用“京东广场”是地名标识,是经行政部门核准的,是对这一地名的正常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上诉至无锡中院。

无锡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被告方之一的京东广场方需更名,不得出现“京东”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

被告方不服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申请了撤诉。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京东广场”现已更名为“新广南里”。

此外,对于被告所指,“京东广场”是经行政部门核准的地名标识一事,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骏给出了解释:“注册京东广场这四个字的地名没有问题,在实际使用中却不是像一般的标准路牌一样放置在路边、入口,而是在一个大型商场上使用,这就超出了对地名的正常使用范畴了,而是一个商标的使用。”

因蹭名牌而产生利润只是暂时的,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务必要具备长远的战略意识。知识产权侵权无小事,动辄摊上“巨额”赔偿,个别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将伴随着企业从创立到辉煌。因此,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掌握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首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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