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有哪些分类?分别是怎样的?
著作权主体如何确认 著作权主体有哪些分类
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知道,著作权人有其特定的分类,那么著作权人分类究竟如何划分呢?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两者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两者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