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专利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误区有哪些?

摘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且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万不可持有固定的断案模式。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介绍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常见的两个误区。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审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常见的审查意见是“根据说明书记载可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者“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概括过宽,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功能性特征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上述理由看似无可争议,但是涉案权利要求可否适用这一条款,则是另一个问题。部分审查意见偏离了上述规定的本意而走入一些误区。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介绍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常见的两个误区。

误区1:根据说明书记载判断出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就意味着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1:

权利要求1. 一种流量控制用三通阀,其特征在于,具备:

阀主体,所述阀主体具有由圆柱形的空腔构成的阀座,该阀座形成有供第一流体流入的截面矩形的第一阀口和供第二流体流入的截面矩形的第二阀口;

阀芯,所述阀芯以在将所述第一阀口从闭状态切换为开状态的同时将所述第二阀口从开状态切换为闭状态的方式旋转自如地配置在所述阀主体的阀座内,并且形成为具有预先确定的中心角的半圆筒形且沿着周向的两端面形成为曲面形状或平面状;以及

驱动构件,所述驱动构件对所述阀芯进行旋转驱动。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概括的“阀芯形成为具有预先确定的中心角的半圆筒形且沿着周向的两端面形成为平面状”的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当阀轴的开度超过50%时,该技术方案不能够使第一以及第二阀口相对于阀轴的旋转角度的开口面积线性(直线状)地变化,且参考附图 11的示意,由于阀动作部的内周端比外周端向使第一以及第二阀口的开口部宽度减小的方向突出,使得阀动作部的端部并非平滑过渡,因此流体在流经端部时由于扰动会产生湍流,无法以接近层流的状态进行流动,且阀轴的旋转角度的开口面积不能线性(直线状)地变化,因此其无法实现“能够根据第一阀口以及第二阀口的开口面积来精度良好地控制低温侧流体以及高温侧流体的混合比(流量)”的技术效果,“阀芯形成为具有预先确定的中心角的半圆筒形且沿着周向的两端面形成为平面状”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如前所述的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事实是什么样呢?

虽然说明书记载有“在将阀动作部45的沿着周向的两端部45a、45b形成为沿着半径方向的平面状的情况下,若阀轴34的开度超过50%,则阀动作部45的内周端比外周端向使第一以及第二阀口9、18的开口部宽度减小的方向突出,不能够使第一以及第二阀口9、18相对于阀轴34的旋转角度的开口面积线性(直线状)地变化。”,但是根据说明书可以判断出,即使在将阀动作部45的沿着周向的两端部45a、45b形成为沿着半径方向的平面状的情况下,在阀轴34的开度超过50%之前,还是能够使第一以及第二阀口9、18相对于阀轴34的旋转角度的开口面积线性(直线状)地变化。进一步地,在阀轴34的开度超过50%之前,虽然第一以及第二阀口9、18相对于阀轴34的旋转角度的开口面积偏离了线性的变化,但该偏离量并不是那么大。

也就是说,根据整体的技术方案可知,三通阀式电动阀1对阀轴34进行开度为0~100%的旋转驱动,在阀轴34的开度超过50%之前,还是能够使第一以及第二阀口9、18相对于阀轴34的旋转角度的开口面积线性(直线状)地变化。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流量控制用三通阀这样的一个结构,沿着周向的两端面形成为平面状的情况下,在流量控制用三通阀的工作过程中,阀轴34旋转,在开度为50%之前,能够实现其技术效果,解决其技术问题,而只是阀轴34旋转到开度超过50%后无法实现其技术效果,解决其技术问题。

因此,只能说“沿着周向的两端面形成为平面状”相对于“沿着周向的两端面形成为曲面形状”不是优选的技术方案,但其仍能够达到基本的技术效果,解决其技术问题,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如前所述的技术问题。因此,不能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误区2:权利要求只要使用功能性限定就意味着难于预见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从而判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2:

权利要求1. 一种流体控制阀,其特征在于,在具有供压力流体输入的第一口和供压力流体输出的第二口的阀壳体的内部,具有:第一流路和第二流路,其并列地连结所述第一口和所述第二口;针阀部,其用于开闭所述第一流路;单向阀部,其用于开闭所述第二流路;以及开闭控制部,其用于控制所述针阀部进行开闭,

所述针阀部、开闭控制部和单向阀部沿着一条轴线呈同轴状地配置,

所述针阀部具有形成所述第一流路的一部分的节流孔和开闭该节流孔的针阀芯,该针阀芯形成在沿着所述轴线呈直线地延伸的杆的前端,与该杆一起在所述轴线方向上自如位移,

所述单向阀部构成为阻止流体从所述第一口朝向第二口的流动,容许流体从所述第二口朝向第一口的流动,

所述开闭控制部具有:设置于所述杆的活塞;形成于该活塞的一侧的压力室;以及设置于该活塞的另一侧的、用于该活塞的动作压力设定的压缩弹簧,

在所述杆和针阀芯的内部形成有连结所述节流孔和所述压力室的导通孔,该导通孔的一端在所述针阀芯的前端开口,该导通孔的另一端与所述压力室连通。

权利要求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体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控制阀具有开度调整机构,该开度调整机构用于调整由所述针阀芯确定的所述节流孔的初始开度。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5使用功能性限定“所述流体控制阀具有开度调整机构,该开度调整机构用于调整由所述针阀芯确定的所述节流孔的初始开度。” 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功能性特征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所列举的开度调整机构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这是审查意见通知书经常指出同时又特别难以克服的一个问题。

具体而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以说明书为依据”,所谓“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是指技术方案整体是由上位概念概括出的权利要求,而不是多个技术特征中的仅一部分的技术特征由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

本申请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以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共同限定。

而且,根据说明书可知,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具体结构方式,所述开度调整机构通过利用螺纹结合将所述杆和活塞以能够在轴线方向上相对地位移的方式连结而形成,通过杆相对于所述活塞的位置调整,使所述针阀芯位移来调整初始开度。

根据本发明的其他具体结构方式,所述开度调整机构具有:手柄,其用于操作所述杆进行旋转;以及凸轮机构,其利用该杆的旋转使该杆在轴线方向上位移。期望的是,所述凸轮机构构成为,具有以包围所述杆的方式形成于所述阀壳体的螺旋状的凸轮面和形成于所述杆并与所述凸轮面接触的移动体,利用所述手柄操作杆进行旋转而使所述移动体沿着所述凸轮面移动,从而所述杆和针阀芯在轴线方向上位移来调整所述初始开度。

根据本发明的另一具体结构方式,所述开度调整机构构成为,具有连结于所述杆的调整杆和使该调整杆进退移动的调整构件,该调整构件进退移动自如地螺纹结合于所述阀壳体,利用该调整构件经由所述调整杆使所述杆进退移动,从而所述针阀芯进退移动来调整所述初始开度。”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仅从一个实施例概括出来的,而是从三个明确说明的实施例概括出来的,并且,在该种流体控制阀中设置开度调整机构这个技术方案本身就是当然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理所应当熟知的,所以完全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5记载的流体控制阀的理由。

因此,如果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就不会轻易得出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样的结论。

在权利要求包含了功能性限定时,对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并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意味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也就意味着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能持有固定的断案模式,避免只要权利要求使用功能性限定就断言难于预见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且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万不可持有固定的断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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