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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0〕23号),由各地方申报并经研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等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

请各试点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及时开展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30日前分别报送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2021年12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如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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